二是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为目标,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制。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规范开发利用行为能有效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对于污染地块,要区分不同用途,不能简单禁用,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是通过合理规划土地用途,规避受污染土壤产生风险和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详细性规划时,要尽量避免严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为学校、住宅区等敏感类用地,确需开发利用的,要进行治理修复,达到相应用地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优先占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要优先使用污染地块,减少新的土壤污染。
六、分类施策是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成效的关键
为提高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管理措施;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
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从国外情况来看,英国把农用地从好到差分为5个类别,德国按照红、黄、绿三个类别实施土壤风险管理,均体现了分类管理思想。我国已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虽然体现了分类管理思想,但主要是从农用地的生产力角度进行分类,各类别农用地也未明确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建立分类清单。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实施优先保护;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实施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的,实施严格管控。
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目前,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缺失,除北京、上海、重庆等少数城市外,我国尚未对污染地块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深入推进,新一轮企业的搬迁关闭,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所遗留的污染物在短期内难以自然降解,如不及时进行有效管控,势必威胁人体健康,危及环境安全。为此,应对建设用地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从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封闭污染区域、防止污染扩散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七、多措并举,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一是加大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应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二是推动形成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我国土壤修复企业从2010年的10多家增加到近1000家,从业人员从约2000人增加到约1万人。总体来看,技术储备不够、人员队伍不足等问题突出,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通过加大适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力度,可有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应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是规范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无序的突出问题,应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多元化投入是确保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总体不足,需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土十条》提出的任务措施得到落实,按期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