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模式
1、双方同意由明珠锂电实施本项目,项目总投资 59,200万元,其中注册资
本 11,840万元,其余 47,3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明珠锂电由双方均按 5元/一元出资额的价格共同出资,其中:沧州明珠
出资 53,280万元认缴项目明珠锂电 10,656万元的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90%;中航锂电出资 5,920万元认缴明珠锂电 1,184万元的注册资本,占注册资
本总额的 10%;双方按照约定同比例认缴注册资本。截止目前,沧州明珠已实际
缴付 9,700万元。
3、在下述条件成就后,中航锂电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认缴明珠锂电 10%的
注册资本:
(1)中航锂电取得投资项目公司的批准(含内部和外部);
(2)沧州明珠就中航锂电投资明珠锂电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如果本协议签署后 180日内上述条件不能成就的,则中航锂电关于上述明珠
锂电 10%的认购权仍由沧州明珠享有。
4、根据明珠锂电运营情况,在本项目实施完毕后,如后续有增资扩产计划,由双方同比例增资。如中航锂电放弃增资,则由沧州明珠单独增资或者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增资。生产建设及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沧州明珠协助明珠锂电协调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
5、明珠锂电由双方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6、明珠锂电设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相关职能部门,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若中航锂电按照本协议规定对明珠锂电投资并全部出资到位后,由中航锂电提名 1名董事、1名监事;沧州明珠提名的董事不超过 4名(含 4名),不提名监事,但是后续沧州明珠继续对明珠锂电增加出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或明珠锂电董事人数超过 5人或设立监事会的情况除外。董事长由沧州明珠提名的董事担任,总经理人选由沧州明珠提名,其他人员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或聘任。
有关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各自职能由明珠锂电章程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