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用电政策
贯彻落实《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6号),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尽快制定出台充换电服务价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原则上按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10%左右核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物价局)
(五)差异化交通管理
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对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按照全省规定,启用统一的专用号段,核发行驶证要明显标注专用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等相关信息。对2015年及以前巳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电动汽车,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收新车牌证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号牌自动识别对电动汽车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电动汽车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动汽车知识,宣传电动汽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提高公众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附件: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
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转化煤炭能源优势,扩大电力资源需求,形成民生消费热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按照“配套发展、重点突破、创新推广”的思路,以零部件相关企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模式创新为抓手,以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为着力点,推进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充电设施建设。
二、行动重点
(一)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鼓励我市电动汽车零部件相关生产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的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
鼓励我市电动汽车相关配套企业在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机、电池材料等方面,与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和产品合作。
(二)充电设施建设工程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编制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前置工程和基础工程。在充换电站建设方面,根据电力需求对现有城市电网进行改造,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优先建设公交、出租、环卫和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站。在充电桩建设方面,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设有电动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建设不少于电动公交车总数50%的充电桩,公交线路起、终点可根据需要和施工条件建设充电桩。
(三)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在市党政机关、市属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工作。2016年,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25%,以后逐年提高。2016年,我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我省生产电动运输车辆,为我省电动车打开推广应用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