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
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大力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业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鼓励发展集投资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各地要加快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明确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政策,使收费标准能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
(十)规范环境服务市场。严格依法监管环境服务市场,对于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的、伪造或篡改监测监控数据的,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还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建设和运营单位责任,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联合惩戒。对于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向社会公开,并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十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化治理技术。定期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技术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散煤治理、黑臭水体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污染地块和土壤修复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为企业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提供指导。环保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支持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示范应用。
(十二)大力推动治污工程生态化。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遵循自然规律,把治污工程建设与生态修复、景观营造有机结合,在有效治污的同时,打造出更多的环境友好型生态空间。
在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湖泊治污改造、污水和垃圾处理、排污口设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领域,要采取自然生态化的设计理念,因地制宜地开展湿地、公园、绿地、生态涵养区等建设。特别是在城市河道污染治理中,要摒弃河道“三面光”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岸坡、地面硬化,尽可能多采用原生乡土物种建设本地生境。
四、推进创新驱动,完善支持政策
创新环境保护政策,坚持逆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并重,增强市场主体环境保护内生动力,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十三)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选择生产和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标准完善、绿色供应链管理先进、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组织实施产品环保领跑者制度。国家制定环保领跑者标准和统一标识,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单,给予名誉奖励和政策激励。遴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要加强跟踪调查,对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公开撤销标识,并追缴补贴。
在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铅蓄电池等行业,选择标杆企业,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十四)推进以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为重点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研究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和标准规范,促进生态产品和绿色产品生产,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要以政府、企业绿色采购和公众绿色消费为引导,利用市场杠杆效应,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从全产业链进行绿色化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各地学习借鉴上海、天津、深圳、东莞等地工作经验,选择排污量大、产业链长、绿色转型潜力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牵头作用,组织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鼓励互联网电商推行有各自特色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引导有机食品生产和供应,推进绿色消费。
(十五)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经济杠杆作用,协调完善排污收费政策,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
全面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还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研究增加排污收费种类,推动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施工扬尘等征收排污费。
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季节性、区域性排污收费政策。在采暖季适当提高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错季”生产。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大幅提升并逐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