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宁夏银川宝丰光伏220kV送出工程
具体内容:
宁夏银川宝丰光伏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宁夏银川宝丰光伏220kV送出工程位于宁夏银川市月牙湖乡境内。工程包括月牙湖330kV变电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和长1×4.4km宝丰~月牙湖220kV送电线路工程两部分。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银川市总体规划。依据《宁夏银川宝丰光伏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宁夏核与辐射安全局技术审查报告,同意本工程按《报告表》中所列的规模和路径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对施工临时占地区域及时清理、恢复。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变电站间隔扩建后及线路沿线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
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线路路径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6年4月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4月5日我厅对3个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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