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地方政策
2016年2月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号),提出:“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该通知标志着山东正式终止光伏补贴。
三、经济性评价
山东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年满发小时数在1000h-1200h左右。
1、光伏电站项目
山东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08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347%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0.22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光伏电站项目财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