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未完成煤炭替代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要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