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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光伏项目“未利用地”的那些合规问题

添加时间:2016-03-09 16:35:12 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临时占用林地

 

光伏企业开发光伏电站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根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规定,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法律后果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主席令第56号)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未利用地遇上草地

 

对于一块土地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未利用地,而同时被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情形,目前尚未有出台类似于《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规定。因此,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涉及草地的情形,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号)、《草原法》(主席令第5号)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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