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5 大型起重机械
4.3.3.5.1 业主方应组织、督促承包方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场的塔吊、履带吊等大型起重机械及提供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评估。起重机械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入场。
4.3.3.5.2 承包方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对起重机械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3.3.5.3 必须由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作。塔式起重机投用前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承包方必须建立并执行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4.3.3.5.4 参加起重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
4.4 开工准备
4.4.1 签订安全协议
4.4.1.1 施工前,业主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后,重新签订。
4.4.1.2 安全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业主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要求;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方对环保改造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环保改造工程有关方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及要求等。
4.4.1.3 安全协议签订之前,业主方、监理方、承包方均需熟悉改造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质量要求,承包方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并经监理方、业主方进行审核、批准,同时报业主方安监部门备案。
4.4.1.4 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得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生效后,业主方、承包方均必须严肃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4.4.1.5 环保改造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业主方应当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属于 EPC 工程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方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业主方(总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4.4.2 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4.4.2.1 环保改造工程业主方应当成立工程项目小组,每天召开协调会,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布置安全管理要求。
4.4.2.2 承包方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的学历、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承包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得由劳务派遣人员担任。
4.4.2.3 承包方应当建立安全网络小组,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每月进行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小结,工程结束后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总结。
4.4.2.4 承包方各作业小组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每日召开“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状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每周召开安全学习活动,每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小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4.4.3 缴纳安全保证金
承包方在开工前依照合同向业主方交纳一定比例(不少于工程建安费的 2%)的安全保证金。作为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接受业主方的考核。
4.4.4 安全技术交底
4.4.4.1 在环保改造工程开工前,业主方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4.4.2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4.4.2 交底内容。环保改造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点,包括:影响运行机组安全、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物体打击、用电安全等。涉及土建作业、机务安装、电气安装、防腐作业、系统调试等,要分阶段进行二次现场交底。
4.4.4.3 环保改造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必须重点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施工区域做好危险源点分析,并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
4.4.5 工作票管理
4.4.5.1 环保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如涉及运行机组区域及其它汽、水、电等公用系统内施工,必须办理专项工作票,禁火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中必须明确与运行设备及系统的可靠隔离措施。
4.4.5.2 业主方负责办理工作票,并承担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承包方人员不得承担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
4.4.6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管理
4.4.6.1 承包方应当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及《特种设备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4.4.6.2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业主方现场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现场特种设备。
4.4.6.3 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4.4.6.4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或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4.4.6.5 监理方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见证。
4.4.7 现场准备
4.4.7.1 施工基本条件
4.4.7.1.1 为稳定施工队伍,承包方应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与起居环境。业主方要协助、监督承包方安排落实环保改造期间作业人员食宿、交通、医疗、现场供水等生活后勤工作。
4.4.7.1.2 环保改造施工场地布置应合理、紧凑,符合国家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等法律法规要求。
4.4.7.1.3 承包方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和《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的有关规定,完成施工现场的定置管理。现场布置前,对区域进行检查,与生产无关之物都要清理干净。将设备、器具等物品进行分类并定置,定置的物品要与定置图相符,摆放要整齐。
4.4.7.2 施工区域隔离
4.4.7.2.1 承包方必须按环保改造工程明确的施工区域进行隔离、挂牌施工、定置管理、设立符合要求的施工区域标志、警示标志,及时清扫整理施工场所,使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或危害到的运行设备和系统,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4.4.7.2.2 高空作业下方区域有运行设备时,必须设置运行人员检查的安全通道,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用双层脚手板搭设防护棚,并铺上铁皮进行防火。禁止作业人员使用运行专用通道运送施工物品。
4.4.7.2.3 高空作业下方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并悬挂“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隔离区留唯一出口,出口设专人看管,需要进入隔离区时,由出口监护人和高空作业监护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同时作好进出记录。
4.4.7.2.4 对临时或长期封闭的道路、绿化、运行机组区域进行封闭,承包方必须书面申请,经业主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隔离,申请必须明确封闭起止时间。工程结束后,承包方要及时修复封闭区域损坏的道路、绿化、安全设施等。
4.4.7.3 临时用电
4.4.7.3.1 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电源使用管理,电器线路设置、敷设和使用等相关安全措施应符合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不得出现线路敷设不架空不穿管、临时电源箱无标志标牌、移动式电动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导线破损、线头裸露等现象。
4.4.7.3.2 需要临时在现场敷设、增设施工电源的,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申请写明使用地点、需要的负荷量、使用时间、申请使用单位及特殊要求等。该申请由承包方现场工作负责人提出,由业主方现场工作负责人联系电气专业人员增设临时施工电源。临时施工电源使用完毕,承包方现场使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业主方现场负责人联系电气专业人员拆除。
4.4.7.3.3 承包方使用的检修电源箱、电源控制柜等实行统一的入厂检查准用制,即业主方对承包方送交的经过自检合格的检修电源箱进行核查,并在原合格证旁张贴专用“临时电源使用准用证”。
4.4.7.3.4 插座电源(380V、220V)应当使用相应的插头,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孔内获取电源或私自直接接在开关端子上。任何人不得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4.4.7.3.5 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应每天在开工前对临时电源线及箱体进行检查,如有电源线护套破裂、绝缘损坏、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松动、开裂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敷设人员联系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4.4.7.3.6 每日使用结束时,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分开各支路开关及拔掉所有插头,关闭临时电源箱中的总进线开关,锁好箱门。
4.4.7.3.7 户外的临时电源箱或其他易被水淋到的区域,工作负责人还应增加对电源箱的防雨、防水、防风等措施。
4.4.7.3.8 临时电源线不准接触热体,不准放在潮湿地上。外接临时电源时,应使用箱体上的外接插座,确需电源箱内部接线的,必须从检修电源箱下部穿线孔进出线。
4.4.7.3.9 临时电源线一律使用胶皮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和塑料线。电缆线一般应架空,不能架空时应放在地面上,做好防止碾压的措施。架空时,室内架空高空应大于 2.5 米,室外架空高度应大于 4 米,跨越道路架空高度应大于 6 米,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4.7.3.10 现场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5 米,距离大于 5 米时应设便携式开关箱,便携式开关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电源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40 米。
4.4.7.3.11 现场所有电源箱、电源控制柜、便携式开关箱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4.4.7.3.12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电压使用规定,落实人员防护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触电。
4.4.7.4 劳动保护
4.4.7.4.1 承包方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应穿着带有本单位标志的统一服装,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宜穿着连体服。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穿防滑鞋。
4.4.7.4.2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防尘、防噪音、防烫伤等劳动保护用品。在脱硫吸收塔、事故浆液箱、地坑等受限空间进行喷砂、防腐等作业时,除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外,还应佩戴防护面具,防止人员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