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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审批4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添加时间:2015-12-29 16:59:1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关于对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燃煤背压机组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43号

 

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燃煤背压机组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71号)及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服〔2015〕27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利用厂区内原有厂房及空地,新建3台180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锅炉(两用一备)及1台12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配套公辅工程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并作必要增扩;本项目运行后关停并拆除现有3台75吨/小时锅炉和1台15兆瓦抽凝机组,保留现有1台15兆瓦抽凝机组。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尽快落实现有煤棚封闭、物料装卸抑尘设施改造等各项“以新带老”措施,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四电场+湿法静电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一座集束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磨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除现有生活污水接管外,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干煤棚、石灰石粉库、氨水储罐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灰库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建成后应加快落实厂内现有3台75吨锅炉关停拆除工作,并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57.8/85.2/168.99吨、氮氧化物≤112.1/112.7/337.98吨、烟尘≤16/21.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3633吨,化学需氧量≤0.666/0.293吨,氨氮≤0.025/0.018吨,悬浮物≤0.269/0.256吨、总磷≤0.004/0.0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常州市环保局和新北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新北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新北区环保局和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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