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实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将社会公众关注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应急环境监测信息等纳入公开范围,在年度公报基础上,定期发布各类环境信息,丰富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逐步实现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
五、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和服务支撑效能
(十三)服务海洋综合管理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保职责提供管理支撑,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等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信息专报、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区域性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分析、监督管理等作用。开展海洋资源、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等大数据关联分析,实施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监测预警。
(十四)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海排污口、海上排污行为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为海上执法部门掌握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海洋(海岸)工程用海区、海洋倾倒区、海洋生态严重退化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区等专项执法监测。
(十五)提供对考核问责的技术支撑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沿海各级政府落实本行政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应急管理等职责任务的考核问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
(十六)加快监测新技术的应用和标准化进程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试点应用和业务化转化,促进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实时在线等新技术在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新监测技术、先进分析检测技术、高效海洋生物物种鉴定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等标准化进程。
(十七)加强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鼓励发展适应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地方评价方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研究和业务应用,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和环境容量评估、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服务功能综合评价、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影响和损失评估、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预警等方法体系。
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优化配置监测人员。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着力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制,全面推进基层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开放国家监测中心、海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平台,加强双向人才交流。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岗位类别划分,提高艰苦岗位监测人员津贴。
(十九)统筹实施能力建设重大工程
建立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相适应的国家和地方财政保障机制。对全国监测机构实施分级标准化建设,建设具备近岸、近海、远海、远洋综合监测能力的专业船舶队伍,全面提升海上作业能力;构建关键生态环境要素的卫星遥感和在线监测网络,新(改、扩)建集监测观测、应急响应、预报减灾、调查研究在内的综合保障基地。
(二十)积极培育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探索社会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考核办法,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责任,鼓励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工程用海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海洋环境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志愿监测船队建设等。
国家海洋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