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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5-11-02 10:27:17 来源:池州市政府

 

五、资金筹措

 

(一)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资金(单个投资约48万元)采取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自筹等办法筹集,其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县级扶贫专项资金配套5万元,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贴息贷款、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和争取社会组织及企业资助等途径解决。

 

通过扶贫贴息贷款筹资建设村集体光伏电站的,应注册成立集体公司。集体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公司设立董事会,村“两委”成员任董事,村党组织书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开选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设立监事会,乡镇包村干部任监事长,村监委会委员任监事。根据光伏电站生命周期长、收益稳定的特点,采取以县级担保公司担保、县级城投公司反担保,村集体公司用集体“三资”为城投公司反担保,财政贴息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30万元以下),解决建设资金缺口。贷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基准利息的30%,确保村集体每年收入均衡。

 

(二)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和贫困户自筹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资。

 

石台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省级光伏扶贫专项资金补贴0.8万元;非重点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补助0.8万元。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

 

农户自筹0.8万元。贫困户自筹部分资金,可通过自身出资、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互助资金贷款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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