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显然难以全面覆盖企业面临的风险。特别是投保企业对保险的认识不充分,认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所有损失。但事实上,不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是需要投保企业自担的,并不能全部依赖保险。
图2-1 光伏企业购买保险种类的分布 数据来源:根据对业内代表企业和专家访谈获得
3、保险业缺乏大规模介入光伏行业的条件和能力
由于缺乏长时间的光伏设备运行和故障数据,保险公司难以确切掌握光伏项目的出险和赔付状况,阻碍了保险在光伏领域的大规模应用。
尽管中国有部分保险公司进入光伏领域的时间已超过10年,但大多数保险公司是在2006年之后才开始关注光伏保险这一领域并积累相关数据。中国光伏行业发展很快,行业风险及损失率日增,仅凭近几年的理赔数据和经验,保险公司难以对光伏行业的风险概率、损失程度有准确的定位、量化和分级。
此外,缺乏长时间的承保数据和经验,也导致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存在困难。目前,中国的保险产品大多参考国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或根据同类产品在其它行业应用的经验而设计的,这些产品不能完全覆盖中国光伏设备或光伏发电项目面临的风险类型及损失程度,存在一定偏差。
4、光伏保险的市场规模偏小,盈利水平偏低
由于中国光伏保险产品多集中在财产险、运输险、建安险、灾害险等领域,这就使得光伏保险的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状况,目前保险公司经营这一业务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在保费严重不充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表示现阶段难以拿出大规模的资金来实施针对光伏领域的风险查勘、防损建议及产品开发。中国光伏保险发展滞后于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