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福建省南平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1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废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2的排放标准。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5月28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即从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上整改治理期间须保留监测记录。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暗查,发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限产整改。
案例三:
北京市对拒不停止建设行为移送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5-070、076、066、077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7年底完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
二、处罚处理过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3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拾万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了该公司。
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未停止建设。2015年4月2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现已执行完毕。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2015年6月11日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京环审〔2015〕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