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贴标准
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3.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按项目发电量核定。发电量由县供电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县发改局、经信局和财政局上报发电补贴清单。县经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
三、其他及说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参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