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政定额奖励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做好财政专项定额奖励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库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估、奖励资金预算编报、奖励项目监督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及预算编制等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进入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实施。
节约电力负荷达到200千瓦的基准型项目和所有示范型项目在竣工结束后须进行测试和评估。对200千瓦以下的项目,在竣工结束后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测试与评估。
对整合型项目根据项目数量和单个项目负荷的大小在竣工结束后可采取抽查或逐项测试评估。
第七章 奖励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财政专项定额奖励项目库管理和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及科研课题、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需求情况,编制次年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财政资金总规模,按照总额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年度预算及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结果并结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汇总编制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并提交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资金申报工作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财政拨款后,统筹安排好资金支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奖励支持的电能服务公司和用电单位,应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减少的电力使用量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网站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电量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等汇总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电能服务公司和供用电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项目申报材料和投资有弄虚作假、有故意套取财政补贴,以及实际节约电力负荷经专家审核小于申报数量85%的;
(二)五年之内拆除项目装置和退出项目运行;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