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深度调峰根据机组实际发电出力确定。由于发电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深度调峰服务计量以发电机组为单位。
(三)对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厂或者机组组合)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发电厂或者机组组合按照总容量比例计算),且低于额定出力50%的情况进行补偿。根据提供深度调峰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补偿。
(四)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72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的,按每兆瓦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 燃气发电机组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调峰一次(非天然气供应不足原因),按每兆瓦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基本补偿:每月按机组AGC的月度总投率(等于机组AGC功能累计投入时间/(本月总天数*24小时))和可调节容量的乘积补偿480元/兆瓦。机组AGC可调节容量为AGC机组的可调范围测试结果。机组当月AGC调节速率测试达不到0.5%额定容量/每分钟的,该项服务当月不予补偿。
(三)调用补偿:发电机组参与所在控制区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控制调节,按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被调用时增发或少发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电量根据AGC调整后的发电曲线与原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积分电量差来计算。按照年度发电计划调度的地区,增发或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兆瓦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根据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迟相功率因数时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8时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15元/兆乏时进行补偿。
(三)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补偿按机组启停调相一次,按照14元/兆瓦的标准进行补偿。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F=Y调相PNt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兆瓦;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7.5元/兆瓦时。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AVC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式中,F为补偿费用; 为机组容量(兆瓦); 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 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热备用服务补偿
(一) 对火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进行补偿,按日发电计划预留的高峰时段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时间计算。
(二)根据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和时间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