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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尽快减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 简化审批

添加时间:2015-03-02 16:02:01 来源:硅业在线赢硅网


  第二,落实光伏电价补贴,适当调高前期标杆上网电价。为更好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很多国家均针对性地出台了多种政策予以扶持和优化。如日本政府在电价补贴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德国在上网电价机制转型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因此,结合国内现状与国外先进经验,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在全国日照条件好、屋顶条件好的农村建设光伏示范小区,在进一步细化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落地政策的基础上,将示范小区标杆上网电价直接明确为1.3元-1.5元/度,并持续一定年限,随后根据执行和推广情况逐步降低。如用户的内部收益率达到13.5%-16%以上,静态回收期6-7年,动态回收期7-8年,将大大增强对用户的投资吸引力,从而让市场从供应驱动一举变成消费驱动,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并有效降低过程中权力寻租、藏污纳垢的可能性。

  第三,简化光伏项目建设和审批流程。在施工安装方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所需的技术含量并不高,甚至不比家用空调安装复杂,完全可以由具备基础电气知识和技能者按电力部门审定的施工安装图自行操作,建议国家简化操作流程与安装难度,化繁为简,合多为一,从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施工的资质要求,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操作成本。同时,在项目竞标资质、竞标规模、投标电价、项目建设周期、开标及截标日期等做到规范统一,并在光伏项目的入口和出口于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透明的机制和平台,降低职务寻租和社会贪腐的可能。同时,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并网服务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并建议各省市尤其是太阳能资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设服务办公室等联席办事机构,由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房管、电力等部门参与,及时出台并明确当地的光伏电站开发流程,统一梳理、汇总发布可开发屋顶和土地资源信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全面公开,一站式为企业做好政策解释等相关服务。

  2、让光伏走进渔业,提速“渔光一体化”

  在“渔光一体化”的发展问题上,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渔光一体”的基础和条件。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应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因此,为充分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实现鱼、电、环保三丰收,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我国可在丰富的养殖水面上架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创新发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空间、节约土地资源,又能利用光伏电站调节养殖环境,还能优化地区能源结构、改善环境,并可提高单位鱼塘产量、增产增收,在水产养殖和光伏产业上实现领域共享。这种模式,即被称为“渔光一体”模式。在我国中、东部地区大力发展“渔光一体”,既可就地并网,减少电能输送带来的损耗,又具有发展“渔光一体”的广阔水面资源。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让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成为难题,而“渔光一体”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具有巨大发展空间,使东部地区大规模发展光伏电站切实可行。

  刘汉元委员进一步举例称,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2亿亩,然而养殖户受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能靠水产品的产出,效益并不十分理想。在利用水面资源养鱼的同时,再利用空间太阳能,将使亩利润比单纯水产养殖提高三倍以上,以江苏省北部为例,年光照利用时间约为1200小时,按照光伏电站占池塘总面积75%计算,每亩池塘每年可以输出3.5万度电以上。试验证明,与未安装光伏发电板池塘对照,光伏鱼塘由于能有效控制养殖水体水温、pH值升高,防止夏季光照度达2万勒克斯以上时,浮游植物受到光抑制、光杀死,导致“倒藻”现象,产生藻毒素,败坏池塘水质。“渔光一体”不仅能确保水下持续养殖优质水产品,水上产出清洁能源,实现生态渔业与太阳能光伏有机结合、一体发展,渔、电、环保三丰收。因此可以说,我国已完全具备加快发展“渔光一体”的各项基础和条件。

  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碍:第一,土地性质制约。东部地区传统的成片鱼塘,大多数属于农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装太阳能等固定周期较长的建筑物,虽然在鱼塘上面安装光伏发电板并未改变池塘养鱼的性质,但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地块考察结束后还需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渔光一体”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因此会造成“渔光一体”项目在推广拿地的时候,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有悖于国家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比如池塘安装光伏电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桩会对捕鱼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目前所有的“渔光一体”池塘在设计过程中均未考虑这一因素。其次,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渔光一体”条件下会对养殖水体的水生水化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适宜的放养模式对于“渔光一体”养殖成功十分关键,然而在这方面资料在国内外还很缺乏,需要研究。“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再加上国内能够同时将光伏发电与渔业养殖一体结合的企业凤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甚至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明显违背了国家支持、鼓励“渔光一体”项目发展的原则和初衷。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发展模式,是打造光伏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基础,但该模式的发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质的制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业开发,要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再通过公开招拍挂走向市场,而在未来的集体土地改革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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