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拍卖+碳基金模式值得推广
国家发改委已经明确释放政策信号,全国碳市场将在2016-2020年之间启动。尽管详细的方案尚未出台,但从试点市场的运行情况已经可以看出一些趋势。
碳价格范围日益明朗。对六个试点碳市场2014年的价格波动情况的分析表明,目前各个试点碳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基本上处于20元/吨到90元/吨之间,这意味着未来全国碳市场的价格很可能也处于该区间内。我们对控排企业进行的调研表明,在不采取拍卖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碳成本如果高于90元/吨,则会对其利润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显著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如果采取少量拍卖(如3%),则该价格调整为60元/吨。同时,值得关注的是20元/吨已经成为各个试点碳市场事实上的价格底线,在这个价格的支撑力较强,企业承受的成本压力较小。尤其是拍卖底价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价格底线。
20元/吨对未来碳税的实施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尽管碳税和碳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政策路线,但是从效率和公平上来讲,碳税对于碳交易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例如,全国碳市场实施之后,由于覆盖范围的限制,可能会扭曲控排企业和非控排企业之间、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力。碳税可以对此进行有效的补充,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政策之中。20元/吨可以成为未来碳税征收的重要基数。
全国市场格局仍存很大不确定性。 尽管中央层面重建全国市场的动力很强,但是从现实来看,地方利益的存在会使得未来呈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格局。这种博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配额发放权力的分配;配额作为一种许可证或者资产,由中央政府主持分配可能会存在公平和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将部分配额发放权力留给地方政府,可以提高配额分配的效率,改善公平性;第二,资金使用的权力分配。排放权拍卖形成的资金收入是碳市场融资功能的重要体现,这一资金的使用方法尚未有明确的方案。未来拍卖权是采取各地自主安排,还是中央统一执行,会直接决定了资金使用方式以及相应的碳金融体系的发展。
这两个问题会决定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形态。我认为拍卖权和资金使用可以留给地方政府,总量设定以及免费配额发放由中央政府按照统一的方法学开展。另外一个问题是七个试点碳交易所如何整合进未来的全国市场体系中。碳交易所存在三种转型机会,一是成为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二是发展为地方拍卖平台,三是转型为碳金融咨询服务机构。是否能够成为未来全国碳交易中心,即取决于政策走向,也取决于产品设计、监管能力等。
拍卖+碳基金模式值得推广。拍卖是碳市场最基本的融资方式,通过拍卖形成的资金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提高碳市场的杠杆水平和社会福利。例如,从碳市场拍卖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碳金融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基金对社会投资的杠杆作用,基金的杠杆水平可达到3-5倍,显著高于合同能源管理补贴等财政补贴方式。但是,由于财政管理体系的障碍,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无法实施。下一步,国家应当针对拍卖资金使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促进资金的市场化应用,提高碳市场的融资能力。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6、欧盟碳交易体系经验值得借鉴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有效配置碳排放权,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对减少雾霾与大气污染有重要意义。1952年12月5-9日发生在伦敦的一次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先后造成多达1.2万人因为空气污染而丧生。当时的伦敦人口是500万,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学学院院长姚树洁根据2013年12月4-7日中国遭受严重雾霾的人数做了初步预测,中国的雾霾,可能会导致50万人死亡。死亡人数的计算计算方法为,阴霾发生后两年内所造成的死亡率,减去阴霾发生前两年的死亡率,乘总人口。
欧盟碳交易体系有一系列特点和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首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较为完善,这对将各种低碳资源和信息进行及时整合,运用市场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十分有利的。其次, 欧盟碳交易体系中期权、期货、调期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都被国际市场广为接受,该体系推出的多种类期货等碳金融工具也极大地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建立了合理的碳排放许可制度。公正、合理的碳排放指标分配方式是建立碳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为了履行《议定书》的承诺,应对全球气温升高的挑战,欧盟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本国或区域的排放权指标的分配计划,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所运用的碳排放指标分配方式是两阶位的交易方式。同时,还建立了核证减排核证制度,以及合理有效的惩罚和奖励制度。欧盟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要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年,将此罚款额又提高至100欧元/吨,远远高于每吨碳配额的售价。第四,参与交易的产品规划合理。欧盟碳交易体系中产品包括多种温室气体的到期日不同期货合约,产品种类丰富。第五,建立了先进的电子化交易系统。欧盟碳交易体系先进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可以对碳排放权产品进行电子撮合交易,保证其随时交收,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硬件保障。
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欧洲能源交易所的体制较为健全,为欧盟成为低碳联盟发挥了碳金融交易市场配置碳排放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建议中国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等省市在建立地区性的环境交易所基础上增加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品种,增强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流动性,为中国从“高碳”向“低碳”转型奠定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基础。国务院联合北京等省市政府部门应为每一个企事业单位发放碳排放权配额,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环境交易所来实现碳排放权盈余与短缺的买卖。
第二, 通过对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及洲际交易所(ICE)网站上发布的交易数据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市场的有效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所以建议北京等省市环境交易所要大胆地借鉴,增加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品种,使其更好地发挥碳金融交易市场配置碳排放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 根据笔者对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研究,建议:
北京市政府及在京中央单位与驻京单位严格控制“个人公车”与“私家车”数量,增加“高质量公共汽车”的数量,特别是在增加北京的新能源公共汽车上下力气,对耗油、高排放污染气体对市民身心健康有危害的破旧“公共汽车”等车辆高价收购报废。
首都北京是应当是首善之都,所以建议先在首都北京试点如下内容:北京市政府及在京中央单位(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等)与驻京单位的省部级以上公务员(包括省部级、国务院总理与中共中央主席在内)在时间与身体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尽量乘坐“公共汽车”与“出租车”,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与固体悬浮颗粒的排放。要知道,固体悬浮颗粒将产生雾霾,影响整个城市与国民的身体健康。例如,在英国每年死于空气污染的人要比交通事故遇难者多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