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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监办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4-09-18 15:23:04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第十五条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一)光伏电站项目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电能计量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校表,检测校验装置配置和能力资质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电量计量的标准和规定。
(二)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计量装置配置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下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进行电费结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二)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应当严格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三)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对于上网电量的抄录、确认以及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确认、支付等时限要求,应当参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助资金,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二)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第十八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应向河南能源监管办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一)河南电网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上一季度的相关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时间情况,包括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并网申请时间、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等。
3.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4.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情况,包括光伏发电项目名称、产权分界点、投资建设情况等。
5.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情况。
6.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与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等。
7.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二)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告。
(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内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电费结算等发生争议,可以向河南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可以向社会公开河南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时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上网电价水平的,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关于河南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等相关事宜的监管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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