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该条政策一旦实行,企业会优先建设东部小型地面分布式项目,相当于东部地面分布式项目备案难度降低,行业建设明显加速,我们预计全年装机有望超过4GW,远超之前市场悲观预期(1-2GW)。
最终文件: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条件后指导示范区组织实施。对示范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在推动示范区已有成效基础上,将分布式光伏发电扩大到公共机构、居民社区、交通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探索更多的发展机制和应用方式。系统开展光伏发电屋顶等资源条件调查和多元化应用的规划,建立政府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建立较完备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开放市场准入、不搞地方保护。国家能源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示范区政府合作建立支持光伏应用的融资机制,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建立统借统还平台等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其他电力用户售电的电力交易机制,各示范区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价格等部门,在电网企业配合下,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电网企业应根据示范区的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和建设进程,及时做好完善配套电网建设并优化电网运行管理,建立智能化的电网运行体系。
点评:明确强调了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建设,在分布式光伏市场启动初期,通过示范区建设为行业做出标杆,并探索创新的商业模式和投融资模式,为新兴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展现出分布式能源发展对电力系统大一统体系的挑战,也表明能源局发展分布式能源、建立电力交易体系的决心。示范区内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鼓励扩大优质分布式项目的建设量,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备案与并网流程的完善有利于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流程,企业进入门槛降低。同时,对个人项目作出特殊规定,促进个人分布式光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