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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发布(全文)
添加时间:2014-07-22 10:34:10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以上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全部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注:本目录中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包括普通县级政府、县级市政府、区(市辖区)级政府;省内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省内出台的开发区管理政策执行;我省转型综改试点县、扩权强县投资主管部门享受与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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