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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低碳经济对我国发展节能产业的启示

添加时间:2014-02-25 10:30:33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二)调节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1.完善现有税种

  其一是增值税,根据能源性质实行差别税率,对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征收17%的税率,而对地热、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征收13%的税率。其二是消费税,对那些使用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增设消费税税目,并且提高征税标准。根据稀缺程度不同逐步提高单位税额,对那些稀缺性强的非再生资源要课以重税,这样可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其三是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发展低碳经济和实行节能减排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综合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相抵、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手段,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其四是资源税,一方面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对土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也要征收部分资源税;另一方面要提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对不可再生的化石资源征以重税,采取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五是关税,对那些消耗大量自然资源,或者可能对我国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和产品征收高关税,而对那些利用环保节能设备、获得低碳标志和使用可再生新能源的产品,则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 

      2.适时适度开征碳税

  碳税在不同国家税收中的作用有所不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环境税的地位比较重要,如日本就非常重视本国的气候变化,在很早就开征碳税来促进碳减排。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来拉动经济增长,如果碳税制度非常严格,可能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同时,开征碳税还将涉及企业税负和现行税制的调整,还会影响到国家财政体制和地区经济利益的调整。另外,开征碳税后,还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对企业的CO2排放量进行检测和分析,一旦监控出现问题,就容易产生税收漏洞。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笔者以为我国开征碳税的最佳时机尚待确定。根据国际经验,如果我国选择开征碳税,在课税范围上,应充分考虑本国的环境、资源、居民接受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目的是在实现碳减排总体目标的同时,不会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较大冲击。选择课税对象时不宜一刀切,应该综合考虑价格信号刺激、产业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在税率方面,开始实行象征性地征收政策,以后再逐步提高税率水平,逐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那些能源密集型行业,由于受碳税影响较大,可以通过税收减免与税收返还机制,给予适当的优惠。

  (三)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发挥低碳财政政策效率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政策,我国政府承诺的减排目标是很难实现的,还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来发挥辅助和桥梁作用,如环保教育、能效标准、资格认证制度、能效审计制度、自愿减排协议制度及环保教育制度等。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配套机制体系还很不完善,低碳财政政策的实施面临着依据不足的困境。如缺乏相应的绿色认证制度来推动政府低碳采购,税收政策中缺乏征缴激励制度和税费减免制度等,导致财政政策效率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阻碍了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和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财政政策的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健全低碳中介服务机制、能效标准及审计制度、自愿减排协议制度、完善绿色认证制度等,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能源制定工厂制度、节能标签制度等制度,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对于低碳财政政策,不能只关注政府财政政策措施的数量,更要重视政策的实施效果,所以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对财政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同时,要加强CO2排放的检测和统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为政府绩效考核提供事实依据。在对财政政策的效果进行考评时,须定期进行,这样可以检验其时效性,对政策中的落后因子进行及时调整,以发挥最佳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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