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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丰节能案发始末:拙劣造假始于银行对账单

添加时间:2013-08-09 11:23:27 来源:财经

      光大证券的疏忽不止于此。按照规定,保荐机构需要现场核实发行人的货币资金,而光大证券只获取了发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核对不够翔实;当发现实际流水账和现金流水账有差异时,保荐机构也没有主动询问发行人原因;核对大额资金互转时抽样的样本量非常小,只关注了三天到五天的大额资金往来。

  光大证券对发行人与关联方的核查不充分,包括对关联方法人的工商资料收集不充分;未发现大额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的金额骤降也未进行充分关注:2009年的天丰节能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到总收入50%以上,而到了2010年其关联交易金额却几乎为零,如此巨大的关联交易的异动却没有引起保荐人的询问和关注。

  此次财务核查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天丰节能境外合同的条款确有明显瑕疵。比如,看起来十分相似的两份海关报关单,年份差异很大,但其签章人、日期都一模一样,作为保荐机构应该对此进行核实。但是,在光大证券的工作底稿中,并没有反映出对此进行过仔细核对。

  自查阶段,光大证券覆盖了天丰节能近60%的客户,但这60%的客户恰好只有两个客户是虚假客户,即使这仅有的两家客户,在光大证券对其进行发函核实后,该客户并没有回应,但此后光大证券并未追问该客户情况,并采取进一步查证措施。

  巧合的是,自查中未覆盖到的40%的客户很多却是虚假客户。这明显不符合保荐机构“独立函证”的要求,即不能只依靠发行人提供的客户名单来进行核实,而是需要保荐机构独立地发函、独立地确认。

  笔者向光大证券求证以上信息,光大证券并未给予任何官方回应。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天丰节能的签字律所,负责该项目的主管律师由于生病在家,在自查阶段,基本上没有到过现场,现场工作一直由其助手完成,而自查报告中,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自查计划书也基本没有,张贴的只是一些简单律师建议书等。

  强化违规处罚

  由于天丰节能处于拟上市公司中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前的阶段,因此此次的立案调查最终的结果还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将不涉及刑事处罚。

  “但是,涉及到天丰节能的处罚,将可能比之前的新大地和天能科技要略重一些。”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表示。 
        他并称,目前对拟上市阶段的上市主体查处力度,将会特别强调保荐人的责任,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将会重一些,监管层试图通过处罚给保荐代表人一些压力,让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而中介机构的处罚则会相对比较谨慎。

  首轮IPO被抽查的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核查工作已经在5月底全部结束。在这30家被抽查的公司中,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拟上市公司有五家,分别是北京中矿环保、东方证券、河南天丰节能、浙江洪波以及郑州光力。目前,已经有天丰节能、洪波科技被披露因财务作假而接受调查。

  目前,光大证券仍有15个IPO项目排队审核,一旦光大证券受到处罚,将直接影响这些项目IPO的命运。

  从先前的处罚结果看,除了因万福生科被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的平安证券外,分别因新大地和天能科技被处罚的南京证券和民生证券,证监会方面只是责令其在六个月进行内部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对其进行公开谴责,没收项目收入并处以罚款。而保荐代表人的处罚一律全部终身市场禁入,并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

  曾经参与2011年深圳证监局“投行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位监管人员表示,投行人员长期放养式的管理,以及项目承包制的长期行为习惯,使得投行的内控体系极为薄弱,投行部门必须进行转型,以约束这种高激励低约束低违约成本的行为。

  一位投行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方面更加严厉处罚将使投行部门对进行IPO申报企业的选择更加谨慎,今后一定会选择“精品项目”上IPO。否则一旦痛失饭碗,对于保荐代表人损失实在太大了。

  除了对从业人员加大行政处罚,引入合适的刑事处罚,亦被提上日程。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新一轮的新股发行改革将拟上市公司预披露的时间大幅提前,下一步《证券法》修订后,将对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监管机构希望以此来打击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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