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情合理设计碳税税制要素,适时开征国内碳税
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者“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
(一)合理定位,明确原则。
中国开征国内碳税是基于国内能源环境现状,为有效推动节能减排,而自主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它将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一起,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根据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要在碳税制度建设中坚持“统筹税制改革,择机推出碳税;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低税起步,动态调整;限制与保护并重,激励与约束相容”等原则。
(二)低税率起步,以减轻碳税出台阻力。
建议考虑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设计税率水平时应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反映减排CO2的边际成本;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不同化石燃料实行差别税率;与其他税种的衔接,碳税的税率水平还涉及到对化石燃料征税的其他税种税负的平衡,如近期准备出台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会对开征碳税时的税率水平产生影响。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CO2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如10元/吨CO2),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税负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预告税率提高),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实施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碳税制度可考虑设计如下优惠措施:(1)为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可适当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这些行业必须与政府签订一定标准的节能减排协议,做出相应承诺。(2)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3)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CO2,暂不征税。
(四)结合我国税制改革进程,适时推出碳税。
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建议我国碳税实施路线图如下:在2009年全面实施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开始资源税改革试点和目前资源税改革全国普遍推开、“十二五”期间出台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者“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
从具体的碳税实施方式来看,存在多种选择:一是在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基础上,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加征;二是在资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之外单独开征碳税;三是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征收。根据“宽税基、简税制”的税制改革原则,结合我国环境税的发展趋势,建议现阶段的碳税采取第三种实施方式。在未来对环境税收体系的优化和对化石燃料征收的相关税种整合时,可考虑将现有对化石燃料征收的税种全面改革为碳税。
(五)加强能力建设和宣传工作,为尽快开征碳税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加强基础数据工作,全面建立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制度,建立准确可靠的申报和核实制度。二是全面推进鼓励企业签订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相关政策、激励机制建设。三是结合正准备进行的环境税试点工作,全面提高税务部门在碳税征管、稽查各方面的能力。四是加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委、环保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为推出碳税营造政策环境、制度和体制环境。五是做好宣传工作,增进全社会对碳税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减少阻力。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