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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无序发展 完善电力规划机制迫在眉睫

添加时间:2013-04-10 13:13:58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四)制定落实严格的电力规划工作流程
       电力规划工作流程包括研究、编制、发布、滚动和后评价等多个环节,应制定专门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电力五年规划宜提前两年启动前期专题及专项研究,为规划研究、征求意见和制定发布留出合理的工作时间。相关专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研究是电力规划制定的基础性工作,在规划启动的第一年完成。规划初稿形成后,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有关专家和广大电力用户意见,并吸纳在规划之中。规划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报请上级单位批准发布。逐步研究实行规划听证制度。
       规划执行过程中,可定期(2~3年)进行滚动修编,如遇紧急突发事件或规划重大边界条件发生变化,也应组织对规划进行滚动调整。(见图1、图2) 
 (五)健全电力规划协调机制
1、加强电力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要重视我国人口、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等重大问题研究,努力使电力保障供应但又不过度超前。
2、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电力规划中,要重视对煤炭供应与运输、常规及非常规天然气开发与贸易、核燃料资源保障等课题的研究。
3、加强电力规划与国土、水利、环保等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电力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认真研究外部条件对电力发展的约束,必要时委托国土、水资源、环保等部门的设计研究单位配合开展电力规划相关专题研究,提出规划的制约因素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具有可实施性。
4、加强电力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协调。各级政府要关注和大力支持电力发展,积极参与指导电力规划研究编制,从城乡发展和用地角度提出电力规划建议,在电力规划确定后,将电力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详规,保障电力建设项目厂址、站址和走廊用地。同时,电力发展也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实现协调发展。
5、加强国家规划与省级及省级以下规划协调。要坚持上级规划指导下级规划,下级规划为上级规划提供基础和支撑的原则,加强各级政府间规划衔接与协调。省级电力规划编制中,资源富集省区要充分考虑能源电力外送问题,中东部缺能省区要充分考虑到区外来电,做好市场和消纳安排,打破地区封闭,推进更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落实,促进电力结构和布局整体优化。
6、加强电力规划与上下游行业规划协调。火电规划中,要认真研究煤炭供应、交通运输、天然气开发与贸易、天然气管网发展等相关环节,做好煤电运平衡研究,做好天然气开发与天然气发电协调规划。核电规划中,要认真研究核燃料保障、核废料储藏及处理等问题。
7、加强电力发展内部的协调与平衡。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与电力供应之间、常规电源与新能源发展之间、电源与电网之间、短期规划、中期规划与长期规划之间、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之间、提高系统安全可靠性与降低成本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六)强化电力规划实施机制
       电力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程序审批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使得电力相关各方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规划方案和相关政策,从而相应调整完善各自的规划方案和生产经营策略,同时规划公开发布也是接受各方监督和规划期结束进行后评价的依据。
       电力规划制定发布后,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电力建设和发展,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摒弃“规划只约束企业、不约束政府”、“规划的发展规模是最低要求、可以超过规划建设项目”等不尊重规划的思想及行为。对纳入规划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可简化手续,优先审批;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应慎重考虑,必要时需对规划滚动调整后再进行审批。
        从中长期看,应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行发电项目规划指导、业主决策、市场竞争的项目前期及建设机制,同时对于电网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程序,尽快从项目审批转变为规划审批。
        探索建立电力项目前期周转金制度和前期工作商品化制度,规划中已经明确业主的项目,由业主开展前期工作,并建设运营;列入规划但未明确业主的项目,可委托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完成前期工作,公开进行项目业主招标,依法择优确定投资主体。
(七)建立电力规划后评价机制
          五年规划执行结束后,由权威部门(建议全国人大)组织或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价,对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对暴露的问题进行检查,造成严重电力不平衡、严重投资浪费、严重危及电力安全等重大失职或失误的应进行问责。
规划执行期内,权威部门也可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问责。
(作者供职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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