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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业“阴谋”:上帝设的局?

添加时间:2012-12-17 11:20:1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价值与价格背离 
    光伏价值与价格的背离,体现为低于成本的市场价格。可无论从长远还是基于当下的现实来看,指望光伏产品的价格止跌回升,恐怕都已不太现实。在短期内,由于价格与成本的背离,也由于停产产能或已完全退出或启动需要时间,当市场短期需求上升时,光伏产品价格的确有止跌的可能,但上升的可能性依然较小。而长远来说,其价格趋势必然也只能继续下降。 
     首先,市场行为是动态且模糊的,即使行业目前的过剩产能完全退出,也会有新增产能进入。这不是谁比谁聪明的问题,而不过是市场规律如此。何况,如果不是完全没有办法了,已经存在的“产能”们,谁不会选择垂死挣扎一番?当垂死挣扎者具备了一定的博弈力量时,谁有能力把价格拉起来? 
    其次,补贴水平一定是逐渐下降的,这是必然趋势,甚至与宏观经济形势无关,因为不补贴本来就是根本目标。而在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甚至可以这样说,如果光伏的补贴不能逐年下降,不能让人看到平价利用的前景和希望,被抛弃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光伏并不是唯一选项。 
    再者,下游应用市场很难接受涨价。下游应用是产业的出口,也是上游产品的直接买单者,压缩投资是其天然本性。何况,在一个严重供大于求的市场中,供方根本没有涨价的资本。更何况,成本仍远高于平价的现实,决定了光伏价格趋势在不短时期内只能处于下降通道中,直至其拥有市场化生存的竞争力,因为下游应用的市场化生存及投资回报需求,会长期倒逼上游各环节产品继续降价。 
    这既是光伏产品价格发展趋势的内在逻辑,也是影响其产能规模及供需平衡的主要因素。 
    但是,任何产品都不可能长期处于价格与价值背离状态,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经济与市场规律。因此,光伏价格恢复到正常利润水平线以上也是一种必然,不然这个行业无法为继。 
    只不过,这样的恢复可能不会是目前价格绝对数字的上涨,更有可能是通过上游原材料、设备以及系统各相关环节的利润让渡及成本压缩,来均衡产业链各环节的合理利润空间。 
    这会是一个经由下游向上游逐级传导的反复挤压过程。 
    一如其成本近十年来的降低规律一样,光伏发电要实现市场化的生存,除了传统能源价格的上升,除了技术进步,除了通过创新利用模式来综合性地降低成本,恐怕仍然还需要更多的新增投入。 
    而这,就可能带来更多的“产能过剩”,就可能让这个产业陷入恶性循环的窠臼。但没有办法,光伏要想真正在能源市场中获得立足,恐怕在其获得平价利用之前,这都是必然要经历的循环阵痛。 
     但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光伏的价格,怎样才能实现市场化生存?创新与规模化一致性生产模式,又如何兼顾?     委屈的电网 
     国家电网新闻发言人张正陵曾在央视某节目上公开表达过国网的委屈,至少在笔者个人看来,其举动毫无作态。 
    很多人都把光伏等新能源不能规模化发展的责任推到了电网头上。诚然,天然的垄断属性和垄断地位,决定了电网的确具有制约新的利益分配者进入的制度惯性。 
     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
     客观地来看,电网不过是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争锋的一个棋盘,不过是滞后的能源体制的一个受过者,不过是在代替看不见的制度受过。
     首先,电网的自然属性和体制属性决定了它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体,没有利益甚至损害其利益的事,它当然会抵触。电网具有高度的垄断特性,这由其特殊的自然属性所决定。而输配售不分家的现有体制,又决定了电网一定会成为一个独立利益体。因此,其对利益的追求不仅拥有自然的排他优势,还拥有制度合法性。 
     其次,电网的高度安全保障需求,决定其会抗拒一切可能的风险,也决定了它在技术上的保守性,别说主动去尝试新技术,就是接纳其他领域的成熟技术,电网也需要更多实践验证和安全保障,何况是光伏这样一种看起来不太稳定的间歇性电源。 
      再者,依托传统电力技术为基础的电网,就算不是传统能源的代言者,就算不会故意针对与传统能源竞争的新能源设限,也很难在接纳新能源技术风险的同时,本身还要付出成本、牺牲利益。
     当然,对于未来责任重大而当下成本高企的光伏等新能源而言,全社会都有推广的义务和分担成本的责任,地位特殊的电网更是责无旁贷。但对于关系到未来能源安全的新能源发展来说,在一个已然成型的利益场中,仅仅强调义务和责任恐怕远远不够。 
     因此,光伏等新能源推广不顺畅的根本原因,还在滞后的能源体制,还在制度设计以及执行系统的建设没有跟上,还在如何理顺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以及如何从设计上考虑和照顾到所有相关者的利益。 
      任何制度的设计,其实质与核心都是利益的分配,只有照顾到利益链条上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至少不受损伤,制度的执行才有可能不遇阻力。但这还不够,如果要想让制度得到顺畅执行,还得让相关者都拥有新增利益。惟如此,其才有积极性,才可能主动执行制度而不是消极怠工。
     一边是强调责任和义务,一边是通过新增利益来推动,这正是我们目前的光伏推广制度与德国绿电制度在思维上的根本差别。
      说到底,电网只不过是一个能源通道,无论传统电力还是新能源电力,它都不最终消费者。因此,新能源发展的关键还是要设计出让最终消费者有兴趣接受的方案,除了让其有利可图外,对不消费行为进行利益惩罚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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