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作业发包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拆除单位资质、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扬尘防治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拆除施工期间,拆除作业发包单位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并在现场予以公示。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成立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监理单位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项目部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5.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要求,具备绿色生产条件并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邻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6.渣土运输企业要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造和安装定位系统,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7.渣土消纳场管理单位和企业要对不符合规范的消纳场进行升级改造。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工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
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律责令整改,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顶格处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对上述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
3.严格渣土执法管理,做到“四个必须”。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完成密闭改造并安装定位系统,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不符合规范的渣土消纳场必须完成升级改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和消纳场的日常监督考核管理,建立渣土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台账,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加快消纳场规划建设,组织各地抓紧编制渣土消纳场地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加快完成规划选址并启动建设。对不符合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进行升级改造,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建立执法检查通报机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尤其强化夜间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
4.调整扬尘治理费率,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设施费用等投入状况进行调研,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进行测算,保障足够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经费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扬尘防治污染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