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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天燃气发电

添加时间:2017-02-16 11:52:5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九、坚持多措并举,强化保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强化压力传导,靠实目标责任,加强督查督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碳排放控制目标的监测,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特别是对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要切实负责,将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省政府将按照《甘肃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详见附件),对各市州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拓宽资金支持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低碳资金,利用现有专项加大对低碳发展和低碳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金融合作方式,通过探索设立低碳发展基金、绿色债券、支持股权融资等,进一步拓宽低碳融资渠道,重点向低碳能力建设、政策体系完善以及重点产业、企业低碳化发展等方面倾斜,助力全省低碳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营造全民低碳氛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动员宣传行动和科普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低碳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低碳相关知识的技术培训研讨班等,提高对低碳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加大低碳发展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降低能源消耗,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附件:1.甘肃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2.市州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3.数据核查表

 

附件1

 

甘肃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发改气候〔2014〕1828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完成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全省“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市州,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开展自评。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时间,将自评估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核。

 

(三)综合评定。考核评估工作组通过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四)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州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注:第四大项即标注“*”的项为参考项,不计入总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情况,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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