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公开要求
3.1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