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行政镇(街道)需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示范镇可与示范县同时申报,示范县优先考虑。示范县区域内的示范镇,补助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示范镇不参与竞争。
四、竞争性分配程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主要程序如下:
(一)初步审核
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由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经设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一个设区市申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镇不超过3个。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市、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公章(一式八份,附电子光盘)。
(二)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发布公告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确定专家评审时间、地点和竞争性分配程序等信息。
(四)专家评审
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示范县、示范镇进行评审。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进行评审答辩。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决策,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公布结果
评审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查后,入围示范县、示范镇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终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六)综合验收
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附件:1.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
3.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