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县分级推进
土壤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对重大土壤污染风险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土壤环境遥感监测应具备业务化运行能力。省级监测站应全部具备 对辖区内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修订完善地市级、县级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标准推进县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使县(市、区)基本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夯实土壤环境监测“细胞”支撑。将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土壤环境监测的骨干站,仪器设备实现标准化建设,并具备一定的涉及土壤污染的应急监测能力,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主要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地域性特殊污染物的全分析能力。
明确开展监测的重点污染物、
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
根据土壤污染问题及其产生的人体健康、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危害,应重点监测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果业和茶叶生产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区、污灌区、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区域,开展重点监测。根据区域土壤污染特征,在部分地区,还要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典型污染物监测,重点开展废水废气中重金属、燃煤电厂汞排放、金属冶炼厂铅等监测。对重要敏感区和土壤污染高风险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建立国家环境监测直属站点,强化国家在重要和土壤环境敏感地区的监测能力。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每日监测制度。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提高土壤环境监测频次。
夯实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体系
优化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制修订土壤环境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染物分析测试 方法,形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和现代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分析测试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覆盖土壤环境监测各领域与国际水平接轨的环境监测专家、技术骨干。
按照“土十条”要求,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县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每年应普遍得到1次培训,地市级以上监测站的监测技术人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的专业化土壤环境监测队伍。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科学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改进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提高土壤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能力和水平,客观反映土壤环境状况。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价方法,开展近三十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与经济发展耦合关系。编制全国、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推动环境专用卫星研制和发射,完善土壤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形成覆盖水、大气、土壤、生态的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格局。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排放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粮食主产区、城镇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测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重点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园区土壤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在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风险较大的行业,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有效监控。建立土壤环境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根据土壤环境风险源监测数据库,掌握土壤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及时跟踪和发现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 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利用相关部门的监测和调查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集数据获取、传输、存 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表征、发布全过程于一体的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