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1检测实验室应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详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网站http://www.cneac.com)对申请承担的详查样品分析任务制订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对任务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4.2.6.2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实验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4.2.7自我声明
检测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应签署“自我声明”(见附1),承诺遵守详查相关技术规定、管理要求和保密规定。
4.3质量控制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4.2中规定的有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4.3.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是政府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在本省(区、市)内开展实验室质量管理的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
4.3.2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为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管理的能力。
4.3.3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对发生争议的详查外部质控样品分析结果组织开展仲裁分析的能力。
5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5.1筛选要求
5.1.1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国实验室筛选工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实验室的初步筛选工作。各省(区、市)只筛选在本省(区、市)注册的实验室,不受理在本省(区、市)无固定检测场所的申请机构。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详查具体任务量确定需要初步筛选实验室的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市、区)初步筛选出的检测实验室数量不超过12个。
5.1.2质量控制实验室一般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业三部门所属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中选定,每个省(市、区)限选定质量控制实验室1个。
5.2筛选评审程序
5.2.1凡符合本技术规定“4.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的单位,均可填写《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申请书》(见附2)申请承担详查任务。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所属技术支持单位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
5.2.2国家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对各自受理的申请单位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初步筛选评审。初步筛选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打分评审(评分表见附3)。凡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相关检测领域认证/认可检测能力、无相关领域检测业绩与能力证明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单位,应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
5.2.3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初步筛选评审确定的实验室、相关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上报环境保护部。
5.2.4环境保护部牵头对各省(区、市)推荐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门的能力验证样品考核,同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复核。并根据检测实验室参加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的结果和专家复核结果,综合打分评审确定最终可参加详查的检测实验室。
5.3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供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选用;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可以选用推荐名录中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室。
附表1
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