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开展或合同执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
(一)私自将所购电量转让(售)其它用户的;
(二)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三个月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对2017年度合同履约率低于50%的企业,暂停责任方次年交易资格。
第三十七条 当因电力电量平衡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直接交易合同进行普遍调整时,应由合同主体提出申请,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
第四十条 甘肃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各方理性竞争,实现协作共赢。
第四十一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明确事宜在公告中明确。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