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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获修订

添加时间:2016-12-27 16:18:13 来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交易标的物类型;

 

(三)交易数量;

 

(四)交易单价和总价款;

 

(五)交割时间;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系统成交完成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三十一条中心对协议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30%),最低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五章结算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负责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交易采用全额支付结算原则,市场参与人应全额支付对应标的物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市场参与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五条市场参与人对于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制定结算管理细则,对结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场参与人需将标的物转入或转出交易系统,须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类型、数量、划转方向等。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对标的物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中心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知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对标的物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因司法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询或冻结相应标的物的,本中心审核其主体身份和相关书面查询文件等法律依据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场参与人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交易资格的,应向本中心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十二条若市场参与人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其市场参与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中心可强制其退出交易。

 

第四十三条标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市场参与人无法履行交易时,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本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实时交易信息、统计资料、本中心发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交易信息包括标的物代码、标的物简称、日起始价、日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五个买入价格和数量、最低五个卖出价格和数量等。

 

第四十六条本中心制定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中心对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一)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4个交易日9:30-10:30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二)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且第20个交易日(D20)相比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特殊处理期为20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收盘价较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的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继续进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21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三)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特别停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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