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底涂primarycoating
为保护车身本体,或用以承受后续喷涂的第一道表面装作业。
3.10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无规则放。
3.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散逸出的VOCs,捕集、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controldevicefor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治理设备。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涂装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建涂装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且烘干室VOCs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表1的规定。
4.3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4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在任何1小时的VOCs浓度平均值执行表3的规定。
4.5排气筒要求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且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居民或商业集中区最高建筑5m以上。排气筒应按照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5.2现有汽车涂装生产线和新建汽车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车间内应当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集中处理。
5.3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不应停运或减运。
5.4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2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量及其含VOCs重量百分比;
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4)VOCs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去除量。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种类、使用量、使用期限、更换频率,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流量,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保养维护事项。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应任意改变实际运行工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