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报告证书
※ 2.2.1 检测报告
查阅检测报告。
1) 测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境内检验机构须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证书附表检测范围须涵盖所核实产品。境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或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录 A。
2) 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 检测产品类型与被核实的产品相一致。
4) 国标、行标规定的检测报告有效期有差异的,优先以国标为准;国标、行标均未明确检测报告有效期的,检测报告有效期按长期有效认定。
5) 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试验报告项目详见附录 B。
6) 66kV-220kV 产品,同一电压等级应至少有一个容量的产品做过短路耐受能力试验项目,且试验结果合格。
7) 产品在设计、材料或制造工艺改变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生产时,重新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
2.2.2 鉴定证书
查阅鉴定证书。
※ 2.2.3 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书。
至少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3 产品业绩
查阅供货合同及相对应的合同销售发票。
1) 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
2) 出口业绩须提供报关单,出口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或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合同,业绩电压等级与国内不同时,往下取国内最接近的电压等级。
3) 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2015 年以后国网整站招标的除外)。
② 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③ 供应商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3 设计研发能力
3.1 技术来源与支持
查阅与合作支持方的协议,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信息。
3.2 设计研发内容
查阅产品研发的设计、试验、关键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
3.3 设计研发人员
查阅设计研发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信息。
3.4 设计研发工具
查阅实际研发设计工具等相关信息。
3.5 获得专利情况
查阅与产品相关的专利证书。
3.6 参与标准制定情况
查阅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并已发布的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信息。
3.7 产品获奖情况
查阅与产品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证书的相关信息。
4 生产制造能力
※4.1 生产厂房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厂房设计图纸等相关信息。
具有与产品相配套的厂房,厂房可租用,但须有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不短于 5 年。厂房面积、洁净程度要能满足生产需要。
※4.2 生产工艺
查阅供应商提供的工艺控制文件、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4.2.1 工艺控制文件
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文件应齐全、统一、规范,并与现行的生产工艺一致。
其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关键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应能满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的要求。各工艺环节中无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4.2.2 关键生产工艺控制
产品工艺技术应成熟、稳定。从原材料、组部件到产品入库所规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艺技术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生产产品的各个工序应按工艺文件执行,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现场定置管理,有明显的标识牌,主要的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图表上墙。产品主体部分(铁心、线圈等)应自行生产。
※4.3 生产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详见附录 C(打“√”的为强制性必备设备;打“/”表示该电压等级产品对此设备不做要求)),设备应自有,不能租用。
2) 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4.4 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社保证明等),包括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人员数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观察现场人员的操作水平。
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职生产人员及技术人员。一线生产人员培训上岗, 操作熟练。
2) 具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
5 试验检测能力
※5.1 试验场所
查看试验场所现场情况。
220kV 及以上产品具有独立、封闭的试验大厅,试验大厅尺寸要满足产品试验的需要,通过现场实际检测方式测量局部放电背景噪声,应满足对应产品局部放电试验要求。
110kV 及以下产品具有独立试验区域, 试验区域面积、 试验环境要满足产品试验的需要。
※5.2 试验检测管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原始记录以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具有试验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试验标准,并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