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盟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控制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参与)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赤峰、乌兰察布、包头、巴彦淖尔等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盟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由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盟市环保局要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由自治区科技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参与)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自治区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