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项目公司开展充电增值服务,并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居民区及单位内部专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维护,但政府对该业务不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
4.鼓励中选社会资本(或其另行独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安庆市开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经营业务(销售、租赁、广告、信息服务等),但政府对该业务不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充电设施行业的网络效应更显著、更强调用户体验
本项目采取区域特许经营模式,既是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决定的,更是用户服务体验所决定的。这是新能源充电设施行业与以往应用PPP模式的传统基础设施行业显著的不同。
简单来说,就是全市形成一张网才是最有效率的。国家制定和颁布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新国标,其目的就是解决不同充电产品的接口不匹配的问题,类似苹果手机的充电器充不了安卓手机。同时,要使充电设施真正形成网络,并改善提升用户体验,光有硬件标准的统一远远是不够的。因此,本项目高度重视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以及市级平台与省级和国家级平台的沟通和连接。基于同样的考虑,尽管本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范围为主城区,但仍要求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市辖一市六县(桐城市、宿松县、怀宁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的700个公共充电桩(每县/市100个)。
作为硬币的另一面,充电设施行业的上述特性要求:(1)在实施充电设施PPP项目之前,高度重视和提前完善拟实施区域范围的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这不仅是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问题,更关系到充电设施能否真正有效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职能。不同于传统基础设施集中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往往要占用现有的停车场站等设施,而且实施地点非常分散。
(三)新能源充电设施行业的公共性和市场化属性
1、从行业的公共服务属性来看:本项目强调纳入合作范围的是公共充电设施,因为PPP模式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必须将个人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排除在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以外。但基于全市一张网的终极目标,鼓励项目公司以市场化的方式吸引专用充电桩接入充电服务平台。
2、从行业的市场化发展趋势来看:从短期来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存在需求不足的劣势,因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仍然处在市场推广期,那么在市场前期,政府就应该承担起市场培育的风险。另一方面,做个大胆的猜想,未来的充电桩很可能就是现在加油站、加气站,随着未来新能源电动汽车市场的成长,充电基础设施必将迎来快速发展,市场增长带来的超额收益理应由政府方共享。基于对充电桩未来行业市场化发展趋势的研判,我们既设定了短期和远期相衔接、风险收益对等的补贴和收益分享机制,同时将特许经营期限设定为13年(而不像其他行业动辄20年以上),因为13年后的行业发展态势很难预判。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少投资人建议将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分时租赁等业务也一并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然而,如今车辆租赁市场已经很成熟,分时租赁充其量也只是租车公司的一种创新业态而已,因此不宜作为公共服务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如果政府有意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倒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式。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是,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车辆是不是可以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笔者认为是值得尝试的,毕竟充电设施的充电业务发展在前期主要依靠公共服务车辆的拉动,间接起到“保底”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实现“车桩一体化”的发展,项目才算真正落地和成功。
(四)新能源充电设施项目需“边建边营”
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同,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不是短期集中建设完成的,而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拓展和完善的。因此,本项目在PPP项目协议中只是明确近期(2016年度)建设目标1800个充电桩,并要求2016年完成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剩余合作期内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将遵循“车桩适体,适度超前,分期分批”的原则另行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后实施。同时,针对后期工程实施,本项目还从实施程序、建设质量和标准、建设规模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充电设施“边建边营”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很难一次性确定项目投资额,从而给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计算带来困扰。本项目实施方案对此也做了专门安排,将资本性支出和日常运营支出分开,按年核定可行性缺口补贴和运营维护补贴(或收益)并以公式形式固定下来,辅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都可能既涉及建设绩效考核和运营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