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禁新增钢铁产能,规范在建钢铁项目
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项目用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对其它确有必要建设的升级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减量置换,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产能数量依照工信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所附换算表核定。已享受国家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规范在建项目。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对首钢长钢、通才工贸、忻州华茂、盂县万汇等4个钢铁升级改造项目,在落实产能等量置换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省内优势钢铁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发挥产业技术、装备、规模优势,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等出口,重点在我国周边及非洲、中亚等地区开展资源及价值链整合,采取多种方式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发展空间。
(六)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退出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核查力度,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关停生产地条钢的企业,依法拆除设备。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调控措施
以五年规划为统领,以三年推进计划和当年行动计划为依据,从具体项目、具体企业入手,实施差别化的调控措施,继续对符合环保要求,能耗标准和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在银行贷款、直供电交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满足钢铁企业发展合理需求。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运行监控
加强已公告的钢铁企业的动态管理。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协会、研究机构等行业综合服务作用,动态掌握行业发展基本情况,监测分析生产运行态势变化,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困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建议,确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继续保持或扩大对重点优势钢铁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各种基金入股方式融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金融机构搭建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平台,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注重规范管理
贯彻落实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等动态管理,引导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五)合理配置资源
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参与省内外铁矿、石灰石矿、白云石矿等主辅原燃料资源整合,支持优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海外控股(或参股)资源潜力大、投资效益好的铁矿、镍矿、铬矿项目,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动铁矿山税费政策调整,减轻企业负担。
(六)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强化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和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保证能力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钢铁企业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