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10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90%征收排污费;
在80%—9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8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排污费;
在6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在50%—6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福建
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海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收费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