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负责土壤修复
Q《中国环境管理》:农用地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怎么界定?
周健民:谁污染、谁负责是基本原则。具体情况要区别对待。如果农用地污染是当地的污染企业的排放所致,那么污染企业要负责。如果是农用地污染是由于本底值自然就高或者土壤酸化引起的,那么这些问题恐怕就要应由地方政府来负责了。有些情况可能出现叠加,那就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一般情况下,现在出现的污染比较好界定,历史遗留的问题则比较难界定。
Q《中国环境管理》:“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现在很多地方的基层财政都很紧张,未必有能力承担责任,怎么办?
周健民:这要看土地的用途。如果是非公益性建设用地,解决方法相对简单。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交易双方直接把土壤治理和修复的价格考虑进去,在合同中约定修复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由出让方承担,也可以由受让方承担,其关键在于土地交易价格的确定,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把土壤修复成本内化到土地交易价格当中去。将修复成本算进去,可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
如果是公益性建设用地,那只能由政府去承担责任,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实在拿不出来,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看能否支持,同时也可考虑在土地交易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壤修复基金等。
土壤修复产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Q《中国环境管理》:今年环保部司局调整,按照环境介质改设了土壤环境管理司等三个业务司。您如何评价这一改革?对”土十条”的实施将产生哪些影响?
周健民:按照环境介质设置司局,能够提高环境管理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协同性。这种改革肯定会推动”土十条”更好地落地,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壤环境管理司及其他相关部委业务司局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推动土壤环境的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只有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才能推动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
这些内容在“土十条”里面也有提及,但不够细化。以信息公开为例,“土十条”提出,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
问题在于,土壤环境状况公布到什么程度?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如果不公开的话,是完全不公开还是设定权限分级别公开?我希望未来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切实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Q《中国环境管理》:土壤修复产业从2012年以来,一直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您如何看待这个行业的技术储备和市场前景?
周健民:从技术储备来看,我们当然还远远不够。我们有些技术做做试验还可以,拿到社会上就会发现受限于成本和期限等实际因素,无法在产业上推广。
但这并不是土壤修复产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土壤修复产业面临的一个更大挑战在于,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对于土壤修复的认识还不到位。
他们不了解土壤修复的难度有多大,怎么土壤修复要花这么多钱?实际上,这是由于土壤污染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旦污染就很难修复,就要付出沉痛代价,就要花费很长时间。其修复过程比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所需技术更为综合、时间更为漫长。所以我们才特别强调土壤污染防治,一定要以防为主。
现在中国的土壤修复产业才刚刚起步,未来等大家习惯了,不再奇怪为什么花这么多钱来做土壤修复时,土壤修复市场才能真正爆发出来。对现在的修复产业既要引导鼓励,也要严格监管,逐步建立行业发展规范,避免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