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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丨“十三五”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 煤电调控再加码!(附文件全文)

添加时间:2016-10-24 17:05:31 来源:中国能源报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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