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处负责提供全省及各地区环境质量变化指标。
宣教处负责指导全省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活动成果。组织各地向《中国环境报》“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投稿,及时反映各地在大练兵活动中取得成效、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省环监局配合。
环境监察局负责统计2016年9-11月各级环保部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包括罚款金额,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等重大案件办理数量。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等工作。负责大练兵活动简报报送。厅政策法规处配合。
(二)成立技术支援团队
为及时解决各地在大练兵活动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成立大练兵活动技术支援团队,负责大练兵活动的业务技能指导。
赵学温(厅总量处副处长)、何文秀(省环监局科长)负责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低质煤管控等方面;
逄博(厅政法处主任科员)、田源博(省环监局副科长)负责指导行政处罚工作,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处罚条款适用、自由裁量系统运用及重点案件办理等方面;
郭艳军(省环监局科长)负责指导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检查,包括设施运维、数据有效率传输及数据应用等方面;
王福权(省环监局主任科员)负责指导环境监察稽查,包括对环境监察档案、行政处罚档案的专项稽查和对重点案件的专案稽查等方面;
赵芳(省环监局副科长)负责指导排污费征收稽查,包括排污费核算、排污费征收系统软件运用等方面。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建立活动联络微信群,及时获取和通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活动实施阶段(9月15日-11月20日)。活动期间,各市(地)每月至少报送2期大练兵活动简报,反映各地在大练兵活动中取得成效、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请各地将简报报送至省环境监察局,联系人:曹铁军,联系电话:0451-87113083。各地每月至少向《中国环境报》“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投稿两篇,宣传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活动开展情况我厅将进行督查。
(三)各地自评阶段(11月20日-30日)。各地要对县级环保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审,推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于11月30日前提供活动自评报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情况报告及至少2份环境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厅。先进集体相关材料应包括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执法公众满意度和环境质量变化等4项指标情况,先进个人相关材料应包括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查处违法案件质量、个人事迹、廉洁执法等4项指标情况。联系人:人事处马立新,联系电话:0451-87113022。
(四)总结评审阶段(12月1日-10日)。我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标准(附件1),对各市地、县级环保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审,推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报环境保护部统一评选。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参照省级组织机构,建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推进组,负责大练兵活动的组织实施、信息调度、督查调研和评价考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采取召开动员会、评比会、通报会、总结表彰会等形式,推进活动开展。
(二)科学练兵,注重实效。各地要将大练兵充分融合到环境保护督察、污染源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当前执法工作中,通过依法、严格、规范的执法,实现练兵目标。做到在日常执法中练兵,在规范性强化基础上练兵,依据练兵实效进行评比,在总结评比中提高执法能力。
(三)强化督查,树立典型。各地要适时组织督查调研,定期开展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开评比结果。活动结束后,我厅将对各地大练兵情况开展评议,推选1个市级、1个县级集体和10个个人候选名单报环境保护部进行综合评价。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大练兵期间各地执法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执法公众满意度、环境质量变化、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运用数量和在《中国环境报》“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发表文章的数量,请环保系统外第三方对各地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评选细则详见附2、3),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四)加强宣传,推广成果。各地在活动期间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大练兵的宣传报道,开展“一句话建议”建言献策活动,广泛征集报道执法人员关于执法队伍管理、现场监管和大练兵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激发全体参训人员对大练兵系列活动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积极思考。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力度,进行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地要积极向《中国环境报》设置的“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投稿,实时宣传本地活动进展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