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自治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平衡账户机制;逐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自治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推进电力交易机构建设
1.成立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组建股份制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明确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既要考虑当前新疆地区国网、兵团、石油、水利等多个电网投资主体各自拥有独立供电营业区的客观实际,为将来构建统一的输配电网体系奠定基础,又要兼顾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的利益诉求,严格按照中发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各项组建工作。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2.明确交易机构职能。交易机构在新疆能源监管办和新疆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披露和发布信息、参与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配合进行分析评估、按规定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3.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由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兵团主要电网企业、以及石油和水利区域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的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主要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三)建立和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1.研究制定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根据国家关于电力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规范,结合新疆实际确定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运行、竞价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安全校核、阻塞管理、紧急事故处理、市场干预、信息披露等基本规范。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2.制定并完善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发电权替代交易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调峰实施细则等,建立新疆区域统一、各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参与的电力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和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跨省跨区发电权替代交易试点、调峰等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化机制,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机制等。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