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入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领域专家库的专家、特殊需要且经市环保局认可的专家,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