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4.1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性建设用地。作为光伏发电站一个完整的功能分区,包括变电站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从设计到施工,变压站和运行管理中心两项一般是统一设置,合并建设。用地指标作为一体进行计算,用地规模的核算应当按照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变电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站用配电室、电工实验室、通信室、库房、办公室、会议室、停车场等设施。
4.3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是指职工生活附属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如果运行管理中心设立活动中心,人数在5人及其以下的活动中心面积不应超过40m2,人数在5人以上的活动中心,每增加一人,则面积至多可增加为5m2/人。
4.4在调研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的升压等级,对应不同的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对于超大装机容量的光伏发电站建设情况,升压到330kv,发电容量在600MW的发电站,本用地指标均可以覆盖。一般情况下,超大装机的光伏发电站的变压站是分级升压,升压站独立设置。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光伏组件效率的提高,光伏发电站的容量的增加,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增补和调整。
4.5由于Ⅲ类地形区受地形地貌影响因素较大,不能按照平原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占地情况确定用地指标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地形地貌计算占地面积来确定用地指标。
4.6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往往会需要采用填方地基建设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但是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因此填方地基不宜过高,否则应采取其他设计方案及措施。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实际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7本条文中的构筑物是指防洪设施、排水设施、挡墙等相关设施。
5集电线路用地指标
5.1集电线路用地指标是指在项目区内的集电线路用地。在光伏组件方阵与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之间的集电线路,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直埋电缆敷设和架空路线架设。
5.2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因不影响光伏发电效率,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有地貌,不另行占地,故不再计算用地面积。
5.3~5.5架空线路用地指标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不含拉线用地,拉线用地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5.6表5-2中XX(下限值)~XX(上限值),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5.7终端塔杆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转角为60°~90°的数值计算。
5.8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线路设计标准宜适当提高,所以用地指标乘系数1.1。
5.9为节约用地和投资,光伏发电站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单独计算用地面积。
6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6.1光伏发电站场内道路用地是指除光伏方阵场内道路外的其他连接道路。道路的宽度应能满足光伏发电站项目建设及生产期内通往场、站等设施的各类型的车辆安全通过。
6.2场内道路用地按照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计算道路的占地面积。进场道路和对外交通道路不列入到项目用地的规模,对直接利用或改建发电厂区已有的对外交通道路也不计算其用地面积,不参与到项目区用地规模内核算。
6.3光伏发电站主要进站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在站区内各建筑物之间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公路建设的用地指标。站内道路可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是沥青路面。
施工期施工道路是指当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期的道路恢复到原有地貌,所以施工期道路可以为临时用地。
6.4对湖(海)滨区需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脚底线计算。如设置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时,用地面积应按构筑物外边线计算。如果遇到道路弯路过多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宽考虑。
计算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