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市区(包括开发区、园区)分担政策:
(1)2016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全部由市级承担。
(2)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置除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新能源汽车补贴市级和主城区的分担比例:私人乘用车按购买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按市区5:5分担;其他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主要为出租车、专用车、企业乘用车)按公司注册地市区7:3分担。
(4)充电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区,市级和主城区按照5:5分担。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