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对象为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发电企业(即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发电企业可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工艺,以多种方式(如BOT等)对环保设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脱硫系统改造既可以采用单塔装置,也可以采用双塔装置。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通过环保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根据发电机组容量、项目投资总额和改造完成年份确定。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容量分为30万千瓦级机组和60万千瓦级机组两类。其中,3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30万千瓦~35万千瓦的机组,6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50万千瓦~66万千瓦的机组。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总额标准为:
30万千瓦级机组,脱硫系统改造采用单塔装置的为4600万元/台,采用双塔装置的为6000万元/台;
60万千瓦级机组,脱硫系统改造采用单塔装置的为5600万元/台,采用双塔装置的为8400万元/台。
第十四条 2015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30%;2016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20%;2017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10%。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可以分批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年度最多分两批次开展。
第十六条 在改造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验收。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环保验收意见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在改造项目环保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申请奖补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环保厅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
(二)机组并网批复文件或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项目改造完工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