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
(3)按照工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L)
1 汞 0.05
2 铜 40
3 锌 100
4 铅 0.25
5 镉 0.15
6 铍 0.02
7 钡 25
8 镍 0.5
9 砷 0.3
10 总铬 4.5
11 六价铬 1.5
12 硒 0.1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工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5经处理后满足第1.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1.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6.2、6.3、6.4和6.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1.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1.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